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听课管理制度

作者:质量管理与评价中心 时间:2021-04-12

为加强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,加强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管理,以便学院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能及时了解教学一线的工作状况,营造全院关心教学、重视教学、参与教学管理的良好氛围,特制定本听课管理制度。

一、听课人员及听课节数

1.学院党政领导

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,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。

2.各系部领导

教务处处长、质量管理与评价中心主任、副主任、各系部主任、副主任、各系书记、副书记及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,教务处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。

3.教师

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。

二、听课要求

1.听课的对象为学院全体专兼职教师(包括外聘教师);

2.听课人员可在全院范围内自行选择听课对象,听课时不预先通知任课教师和班级,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。

3.系(部)领导、教研室主任、任课教师主要听本部门教师的课程;

4.各系(部)、教研室开学初要制定听课计划,有目的、有计划地检查本部门教师的授课情况,也可采取集体听课、集体评议的方式;

5.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间一般不少于1学时,每次听课要作好听课记录;

6.听课记录本和全院课程表由教务处每学期开学初统一发放;

三、听课结果的处理

1.每月末,院领导及行政处室干部将听课记录交质量管理与评价中心,各系部领导、教研室主任、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将听课记录交各系部汇总,并于月末上交质量管理与评价中心。

2.质量管理与评价中心将于每月月末整理本月听课情况,及时进行归纳、分析、整理、总结,以书面形式向各系(部)及主管教学副院长汇报。

3.听课情况于每学期期末予以公布,并作为干部及教师考核的一项指标。

四、其它说明

1.本制度规定的听课工作量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求,不发放听课课时费。

2.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听课制度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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